一.返還的租賃物有什么要求
承租人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向出租人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屆滿或一方違約而致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并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但是,根據(合同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原狀。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正常使用并盡妥善保管義務的,出租人不得要求承租人對租賃物合理的老舊和磨損進行賂償。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了改裝或改建,那么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二.承租人在什么情況下?lián)?/strong>
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合同法)第217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租賃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現(xiàn)故障,應當及時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賃物。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撤毀、改變租賃物的現(xiàn)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xiàn)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