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
借款合同根據(jù)貸款人性質(zhì),分為商業(yè)借款和民間借款。商業(yè)借款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民間借款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在商業(yè)活動中借款一方提供借款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借款的利息,只有在民間借貸中才有很少部分無償借貸關系出現(xiàn)。對于借款的利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yè)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就規(guī)定: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所以民眾間的相互借款,如果雙方有約定利息的,最好還是將約定的利率寫入借條中,一來此約定合法有效,不需要顧慮;二來一旦涉及到訴訟可以作為證據(jù)說明當時的約定情況。
二.民間借貸的無息推定原則
即對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推定確認借款人不必向貸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該項原則,應當說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實踐中處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于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護貸款人獲得利息的權益,按照銀行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對此,《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也作了明確的確認,規(guī)定“當事人因約定不明對利率發(fā)生爭議的,比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此作了根本性的改變。從法理上講,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民間借貸關系中貸款人對借款的收益權;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之間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zhì)。合同法的規(guī)定,強調(diào)了誠實信用原則,雖不利于公平地保護貸款人的權益,但有利于推動互助友愛的社會生活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