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貸公用是什么行為
“私貸公用”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貸款,所貸資金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的現(xiàn)象。因私貸公用引發(fā)的借款合同糾紛的還款責任主體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的焦點問題。
目前主要的觀點有實際用款人還款說、借款人和實際還款人連帶還款說、視金融機構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對私貸公用是否知情決定還款主體說、借款人還款說四種。筆者認為,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應當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由借款人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至于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之間的關系,因其與借款合同關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可另行處理。
二.私貸公用借款合同怎么處理
關于私貸公用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審判實踐中的做法并不一致,爭議不斷,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幾種處理方式:
(一)不論金融機構對私貸公用是否知情,一律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是:第一,根據(j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誰享受了權利,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既然實際用款人享受了使用貸款的權利,就應當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第二,借款人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借款行為的后果應當由單位承擔。河南省新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某銀行訴某企業(yè)及該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財務會計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即采用了此種觀點,判決由企業(yè)承擔還款責任。
(二)名義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或者共同還款責任。理由是: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貸款人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金的回收。上海市黃浦區(qū)法院審理的建設銀行上海分行訴湯某、某房產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就采取了這一觀點,判決借款人湯某歸還借款,房產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三)區(qū)分金融機構在借款時對私貸公用行為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則由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實際用款人不承擔責任;如果金融機構在借款時對私貸公用行為知情,則由實際用款人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是:根據(jù)合同法第402條之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