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qū)別
1.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的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安排、指揮雇員的工作;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工作過程中具有獨立性,自始至終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承攬人只對勞動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在雇傭關系中,勞動報酬是根據(jù)市場勞動力的價格結合相應的行業(yè)標準確定的,報酬的數(shù)額一經(jīng)確定后,雇員一般能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取得穩(wěn)定的報酬,不存在虧損的風險;而承攬關系的勞動報酬是基于承攬人自身的技能或生產(chǎn)規(guī)模、原材料的價格等因素確定的,勞動報酬有時與材料的價格有關系,而且,承攬人還要承擔潛在的虧損風險。
3.雇傭關系的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務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要親自履行雇傭契約;承攬關系中,承攬方可以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也可以請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因此,一般認為,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且所提供的勞動是另一方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雙方系雇傭關系。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關系。
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并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后要提交勞動成果,并根據(jù)勞動成果給付報酬;
2、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在對方組織管理下工作,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一般獨立自主的進行工作;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對于非自身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方,在交付勞動成果以前,自己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