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做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256條第1款規(guī)定,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負有以下主要義務:
1、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該材料主要指承攬工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布料等。
2、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合格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承攬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256條規(guī)定,在承攬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負有以下義務:
1、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攬人應當承擔該原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負有通知義務。即定作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或存在可能影響工作質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答復并采取相應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承攬人承擔。
3、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并不得更換應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