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的欺詐行為有哪些
1、以次充好。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2、利用后履行權利。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履行能力很低,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利用自己后履行的權利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3、偽造產品認證及標識。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后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注冊商標。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于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發(fā)現(xiàn)上當受騙。
5、冒稱專利產品。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yōu)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yōu)”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權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6、冒用其他單位名稱。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7、虛假公司欺騙。即“皮包公司”,。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后,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二、買賣合同的風險誰來承擔
標的物風險責任負擔,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xié)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在標的物非因雙方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發(fā)生意外毀損滅失的情況下,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風險負擔按交付原則確定。具體來說,即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不動產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記為權利變動公示的,風險由所有人負擔。
對于各種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確定的風險負擔原則是: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對于需要運輸?shù)臉说奈?,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負擔標的物風險。
另外,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