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涉外合同
在我國的合同法上,關于合同的分類問題,其中一種合同就是涉外合同。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產生、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合同法中規(guī)定:訂立合同,應當依據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二、涉外合同的法律特征
涉外合同雖然也是合同法上的一種合同,但是它不同于國內的合同,與國內合同相比,涉外合同有自己的特征:
1、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與國內合同最顯著的區(qū)別。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種情況:合同的主體(即當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國人(含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下同);合同的客體位于本國境外或者超過本國國境;合同的某種法律事實發(fā)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發(fā)生于國外時,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均為本國人,仍被視為涉外因素的合同)。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運輸合同(又稱國際運輸合同)與一般涉外合同的顯著區(qū)別是,它是以運輸地點在境外為特點的,即起運地(又稱始發(fā)地)、中途經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個地點在境外就為涉外運輸合同,而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國公民乘坐我國運輸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國外,該涉外運輸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沒有把涉外運輸合同納入調整范圍。在《合同法》實施后,涉外運輸合同同樣由《合同法》調整,但同時也適用有關運輸部門法律。
2、合同中我方當事人多為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我國公民個人,在目前條件下除了可以成為國際客運合同的當事人外,一般只能作為非對外貿易性的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如作為涉外贈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體這種特殊性,也使它與國內合同有所區(qū)別,因為在國內合同中,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成為所有類合同的當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國所有民事主體,特別是非經濟組織的組織和公民個人目前多數情況下不能成為涉外合同的主體,即不能對外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