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是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的轉移屬于債的轉移范疇。但與債的轉移涵義一樣,合同的轉移也不同于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無論在外延上還是內涵上,都比合同的轉移寬泛、豐富。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不論是債權人變化,還是債務人變化,都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變更的實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狹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在當事人不變的情況下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的現(xiàn)象。
二、合同變更的特征
合同的變更,主要包括下列特征:
①合同變更通常為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此外,合同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如情勢變更。
②合同變更只是合同的內容發(fā)生變化,合同的主體保持不變。
③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關系的全部變更。
④合同的變更只能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談不上合同變更;合同已履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消滅,也不可能變更。
⑤合同變更是使合同增加新的內容或改變合同的某些內容。合同變更僅在變更的范圍內使合同原有內容消滅,而變更之外的合同內容繼續(xù)有效。合同的變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是對未履行的部分發(fā)生效力。
三、合同變更的類型
合同的變更,從其原因與程序上著眼,在我國合同法上可有如下類型:
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yōu)閾p害賠償債務;
②在合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成立的情況下,以及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場合,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合同;
③在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④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變更合同;
⑤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