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全是什么意思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chǎn)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chǎn),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xiàn)其合同債權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別規(guī)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guī)定的內(nèi)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我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二、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xiàn),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根據(jù)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后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chǎn)生效力,這就與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同。因此,我們說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這說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但合同如果說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xiàn)。根據(jù)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翁幏制湄敭a(chǎn),并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