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qū)別就是欠缺代理權。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二.無權代理主要有哪些情形
1 根本無權代理;
2 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 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 代理權消滅以后的代理。這些無權代理行為雖然具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為人缺乏代理權,因而并不符合有權代理的要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這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也就是說,本人的追認可以使無權代理行為有效?!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代理權,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當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jīng)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