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應含哪些內容?
(一)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
關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應在買賣合同中訂明。通常有下列三種辦法:
1、概括式規(guī)定
在合同中不具體規(guī)定哪些事故屬于不可抗力,而只是籠統(tǒng)地規(guī)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至于具體內容和范圍并未具體說明。這種方法含義模糊,解釋伸縮性大,難以作為解釋問題的依據(jù),不宜采用。
2、列舉式規(guī)定
在合同中詳細列明不可抗力的范圍,雖然具體明確,但難以一攬無余, 且可能出現(xiàn)遺漏情況,這樣仍可能發(fā)生爭執(zhí),因此,也不是最好的方法。
3、綜合式規(guī)定
合同中列明可能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時,又加上“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文句,這樣就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確定未列明的意外事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提供了依據(jù)。因此,這種規(guī)定方法既具體明確,又有一定的靈活性,比較科學實用,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多采用這一種。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發(fā)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質,規(guī)模及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而定,并明確地規(guī)定在合同中。
(三)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方式和證明
按照國際慣例,當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合同履行時,當事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亦應于接到通知后及時答復,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盡管如此,買賣雙方為明確責任起見,一般在不可抗力條款中還規(guī)定一方發(fā)生事故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當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都必須向對方提交一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發(fā)生不可抗力的證據(jù)。在國外,一般由當?shù)氐纳虝蚝戏ǖ墓C機構出具。在我國,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設在口岸的貿促分會出具。
二、 不可抗力免責有通知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本兩條規(guī)定了不可抗力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通知。
不可抗力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它的發(fā)生不可避免,人力對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造成違約的,違約方?jīng)]有過錯,因此通常是免責的,但法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也要承擔責任的,違約方也要承擔無過錯的違約責任。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發(fā)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該事件包括因承運人過錯而發(fā)生的事故,也含與承運人無關不可抗力,只要造成了旅客人身傷亡,承運人即使無過錯,也要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不可抗力與情事變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雖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為己任,對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損害,原則上實行免責原則,而情事變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險公平分擔為目的,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必要時,應當提供不可抗力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