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wù),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wù)的,這種服務(wù)表現(xiàn)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jié)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guān)系才有意義。
(二)居間人在合同關(guān)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wù)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guān)可以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wù)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xié)助作用。
(三)居間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wù)性和不要式性居間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wù),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jié)果,委托人就應(yīng)支付報酬,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合同的雙務(wù)性是指,居間合同一經(jīng)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wù)。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jù)實報告的義務(wù);對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后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wù)。
居間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yīng)當遵循交易慣例。
(四)居間合同具有有償性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y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合同,而是一種服務(wù)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合同中的權(quán)利義務(w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