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承受生效的效力
合同法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負擔的一切義務,原合同當事人完全脫離合同關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概與原合同當事人無關。其次,因合同承受為無因行為,承受人得對抗原合同當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該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根據(jù)《合同法》第88條的規(guī)定,合同承受必須經(jīng)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合同承受不僅包括合同權利的移轉,還包括合同義務的移轉。所以合同一方通過合同承受對合同權利和義務進行概括移轉時,必須取得對方的同意。在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后,合同承受生效,從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出讓人脫離合同關系。其后,如果承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也不能再訴原當事人承擔責任。另外,由于合同承受是一種無因行為,因而承受人得對抗出讓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對方當事人。
二、合同承受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區(qū)別
從債務履行主體看,債務承擔與第三人代為履行有相同之處,兩者均是由債務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第三人代為履行似乎是代債務人承擔了債務。但第三人在兩種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和承擔的責任大相徑庭,表現(xiàn)在:
1、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人和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該債務轉移協(xié)議需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移轉不生效力。債務承擔由于債務人將其負擔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受,債務承受人的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從保護債權人的目的出發(fā),《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合同需經(jīng)債權人同意才能生效,發(fā)生債務轉移的效力。在此,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轉移協(xié)議是對債權人發(fā)出的要約,債權人的同意即是承諾,債務轉移協(xié)議的內(nèi)容始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原合同消滅,而與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
2、第三人所處的地位不同。債務轉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債務人的債務,完全代替了債務人的地位,與債權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當事人,其對債權人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也享有原債務人對債權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辯權。但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合同屬于為第三人設定負擔的合同,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而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債的當事人。對于債權人來說,他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對待。所謂履行輔助人,是指根據(jù)債務人的意見輔助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
3、所負責任不同。債務轉移,由于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當事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可直接請求其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由于其義務來源于原債務人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其可享有原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
對于一般的合同,債務轉移合同是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并經(jīng)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則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履行債務系受債務人指令或者債務人自愿代替?zhèn)鶆杖寺男?,我們可以基于債務轉移需經(jīng)債權人同意、第三人是新合同當事人等特點;而第三人履行則無需債權人同意,其所履行的利益也直接歸屬于債務人等兩種法律關系的特點直接加以區(qū)分。但是,上述區(qū)別方法只在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符合債務轉移和第三人履行典型特征時能夠適用,而在有些案例,特別是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一起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時,按上述方法,則不易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