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有什么作用
(一)違約金具有擔保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chǎn)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chǎn)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fā)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tǒng)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xiàn)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xiàn)。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tǒng)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三)違約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shù)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lián)p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五)通過懲罰過錯違約,使債務人積極適當?shù)穆男衅淞x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
二、違約金可以適當減少嗎
違約金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國家進行干預,這種干預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如果當事人訂立的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受害人獲得不正當?shù)睦妫視谙喈敵潭壬蠍夯`約方的財產(chǎn)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訂立數(shù)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變成為一種賭博,這無異于鼓勵當事人依靠不正當?shù)姆绞饺〉靡欢ǖ睦婧褪杖?,同時也會促進一方為取得違約金而故意促使對方違約,從而與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相悖。
對于違約金的減額幅度,《合同法》僅規(guī)定“適當減少”。既然是“適當減少”,至少是要高于損失,而不是與損失相當,特別是在違約沒有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也不能沒有損失就免除違約金責任。理由有二:其一,只要合同是有效的,又發(fā)生了違約行為,違約金責任即成立,違約是否造成損失不是違約金責任成立的要件;其二,違約金與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差額,也是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區(qū)別,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將違約金數(shù)額減至與損失一致,可能違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欲使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之真實意思,同時也使違約金責任被損害賠償責任所吸收而沒有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加以規(guī)定的必要。但對違約金數(shù)額減少的幅度究竟掌握到多大,才算“適當”,這是司法實踐中比較難以把握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备鶕?jù)該司法解釋,違約金數(shù)額超過損失的30%即可認定為“過分高于”,而對于適當減少的幅度,其僅規(guī)定了一個下限,即最低只能調(diào)至損失的130%,也就是說,司法解釋許可的賠償性違約金的懲罰性最低為損失的30%。但應當注意的是,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對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雖可將違約金與損失之差額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應作為惟一的考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