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和理由。免責事由總是與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聯(lián)系在一起,它以既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由于免責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據(jù)責任構成要件所作出的責任成立的判斷,所以,它實際上是對歸責事由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的否定。因此,對免責事由的限定是違約責任歸責過程中一個主要的問題。
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般來說,免責事由可分為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定的免責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情形,包括一般的法定免責事由和特別的法定免責事由。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后者是指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其他免責事由。關于特別的法定免責事由,我國《合同法》的主要規(guī)定有: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94條第2款規(guī)定,“因倉儲物的性質(zhì),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zhì)、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1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約定的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責任的情形,這種約定稱為免責條款。原則上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存在無效事由時,應承認其效力。但是,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第40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