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一)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于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確把居間合同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yè);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說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和現(xiàn)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的成立也無需采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yè)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xiàn)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尋覓及指示可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托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說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在居間人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個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上并不體現(xiàn)居間人的意思,這些特征體現(xiàn)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
(四)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居間合同的一方主體居間人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資格,只有經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可以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為居間人。居間人應具備相應的法律和專業(yè)業(yè)務知識、能力、經驗和信息。法律應規(guī)定機關法人、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五)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居間報酬的不確定性是指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托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有著不確定性,居間活動或許成功,或許失敗。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
二、居間合同有哪些效力
居間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居間人的義務、委托人的義務上
(一)居間人的義務
此項義務是居間人的主要義務,居間人忠袴稟告 履行此項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于訂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托人。居間人對于相對人而言,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中間,居間人應將相對人而言,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
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就自己所為的居間活動,有忠實義務。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包括以下風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間人慶將所知道的有關訂約的情況或商業(yè)信息如實告知給托人。如我國《合同法》第425條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本右舳喂室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二,不得對訂閱合同實施不得影響,影響俁同的訂閱或者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其三,居間人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效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其他人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負有門兒斬嵵,還負有盡力義務。判斷居間人是否有盡力義務及其范圍如何,應就其合同鄰里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報告居間人的任務在于報告訂約機會給委托人。媒介居音段的任務除向委托人報告訂約信息外,應盡力促使將來可能訂約的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排除雙方所持有的不同意見,并依照約定準備合同,對于相對人與委托人這間所存障礙,加以說合和克服。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合同的費用,由居間人的負擔。居間人作為居間俁同的一方主體,若欲為委托方了解相關的訂約信息、商業(yè)信息及有關人的資信善、信譽度、知名度等情況,必定會有一定的費用支出。對于此費用的支出,若委托方和居間人事先沒有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擔,那么當由居間人承擔。
(二)委托人的義務
1、支付報酬的義務
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報酬。就報酬的支付方式,我國采約定的報酬制。
2、支付必要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為居間費用。居間費用一般包含于報酬之中,在居間成功時,即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未經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償還,由居間人負擔。即使居間人已盡了報告或媒介義務,但仍不能使合同成立,達不到委托人的預期目的,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都認為此時的居間費用澡得請求委托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