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與仲裁的區(qū)別
第一, 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xié)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xiàn)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fā)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fā)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第二, 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第三, 管轄的規(guī)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fā)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jiān)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qū)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第四, 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第五, 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xié)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六, 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fā)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第七,強制權力的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
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zhí)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zhí)行的措施。
二、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yōu)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tài),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
1、關于效率。
當事人發(fā)生糾紛一般都希望盡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財力、時間成本。在這點上,仲裁比較占優(yōu)勢。首先,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訴訟相對復雜;其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立即生效。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還可上訴,并且提起上訴程序仍需時間:再次,目前訴訟的案件呈上升趨勢,而人民法院的訴訟資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復雜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會不良風氣的干擾和影響等因素,一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判決生效,往往需要較長時間。
2、關于靈活性。
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甚至選擇仲裁的時間和地點,選擇適用的實體法。特別是可以據仲裁員的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yǎng)、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來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而訴訟則基本確定了受理的法院、審判員、審判的程序、時間及地點。當事人只能通過調整自己的相關情況來應對訴訟。
3、關于專業(yè)性。
有些糾紛的事實判別強于法律判斷,而這些事實判別又需要相當豐富的專業(yè)方面的知識,這正是仲裁機構既具社會威望、又具備權威的相關專業(yè)知識且熟悉法律規(guī)范的專家仲裁人員的優(yōu)勢,因而審理案件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有利于這些糾紛的解決。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專業(yè)知識,對糾紛所涉的專業(yè)知識不一定了解,在事實認定上可能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