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同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一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發(fā)生效力或者是否被依法撤銷或確認無效的問題,這時候我們所指的合同效力僅指某一具體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與上述合同的效力并無不同。但本文所述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不是指某一具體合同的效力問題,而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從何時生效的問題。因為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時間的不一致,已經不再是個別合同出現(xiàn)的效力問題,而是帶有普遍性、且嚴重影響到被保險人正當權益的問題。
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是,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險費后,在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之前,被保險人出了險,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付保險金額的責任?深圳的一起人身保險案糾紛即非常典型,引起各界廣泛關注。投保人購買某保險公司20萬人壽保險及20萬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在交付部分保險費及體檢合格后、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之前,不幸遇害身亡,保險人以合同未成立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一審判決原告敗訴。該案有許多問題值得思考和探討。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究竟是否成立與生效?
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承諾的生效是以承諾通知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的。那么,人身保險合同的承諾,何時才算到達了要約人?在實踐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理解顯然是不一致的,但保險公司并未就此給投保人以足夠清楚的說明,由此導致糾紛發(fā)生。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成立時間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的時間即為合同生效時間,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的生效時間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逗贤ā返诎藯l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而合同的成立又是從承諾生效時開始的,人身保險合同亦然。《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成立的合同隨即生效為一般情形,但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就人身保險合同而言,其成立并不表明生效。保險公司都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或者首期保險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以下將專門論述。
保險責任作為保險人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應該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后,保險責任期間內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年齡、期限時,保險公司才承擔給付義務。因此其何時開始,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何時得到保險保障。然而各國實踐中,簽發(fā)保險單日期、同意承保日期雖常在投保日之后較長時期,但常常在保險單中將保險責任期間起始日溯及到投保時,我國更如此。也就是保險責任期間不僅不是起始于合同生效,甚至不是起始于合同成立,而是起始于投保時,這明顯有違法理和情理。這也是導致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