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欺詐
我國民事法律所定義的合同欺詐行為,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二、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并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目的。合同欺詐的主觀故意同時包含了兩層意思,即故意地為不真實之表示行為和故意地使相對人因此而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合同欺詐的成立,兩層意思缺一不可。實踐中,行為人已有以不真實情況而為表示的行為,且已引起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卻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為是不真實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項為不真實或夸大,但僅為引起對方的興趣和注意,而并無使其陷入錯誤而為意思的目的,均不屬于欺詐。
第二、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行為人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xiàn)。行為人既可表現(xiàn)為作為的方式,也可表現(xiàn)為本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方式。
第三、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nèi)容及其它重要情況產(chǎn)生認識缺陷。而這種錯誤認識是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與行為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的認識為直接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