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的保證范圍
保證合同的范圍依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則按《擔保法》21條處理,即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二、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
(1)主債權的種類既可以是種類之債也可以是特定之債,可以是專屬性的債務也可以是非專屬性的債務,如果被保證的債務是非金錢債務,可以由保證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則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然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解釋35條規(guī)定,保證人對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無論保證人是否得知該債務為自然之債,只要承諾保證,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這也體現(xiàn)了保證合同的獨立性)。不過,如果是在保證成立后主債務因時效完成而變?yōu)樽匀粋鶆盏?,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不予履行的抗辯,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人一旦就此類債務自愿承擔了保證責任,就不得再反悔。
(3)對于未來的債權,也可以進行擔保,《擔保法》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nèi)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這就是所謂的“最高額保證”。
一般來說,最高額保證只擔保一定期限內(nèi)所發(fā)生的債務(解釋23條),如果當事人疏忽而沒有約定該期限,就會出現(xiàn)不定期的最高額保證,為了避免保證人承擔無休止的債務保證責任,法律必須擬制一個確定的決算期限,如果當事人有約定,應當以約定期限的終點為決算期,如果沒有約定,則以保證人的通知到達債權人之日為決算期(擔保法27條)。但應當注意,保證人所擔保債務的具體數(shù)額并非指確定期間發(fā)生的全部債權總額,而是指決算期時的債權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