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終止的原因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員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二、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還有義務嗎
合同終止后,合同當事人仍有一些義務,稱為“后合同義務”。所謂后合同義務,指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后合同義務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產生的義務,合同訂立前,當事人承擔的是先合同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未終止,當事人履行的是合同義務。
第二、后合同義務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某項義務,該義務為合同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后合同義務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定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后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不損人利己,不規(guī)避法律,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并沒有一定之規(guī),依誠實信用原則應履行的義務,均應為后合同義務的范圍。四、后合同義務的內容根據(jù)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內容不同,后合同義務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個案確定后合同義務的內容,但按照交易習慣,某類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通常的行為準則,應作為后合同義務。所謂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交易關系中形成的習慣。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合同終止后的義務通常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后,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第二、協(xié)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xié)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后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xié)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