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代理權的表見代理
從代理權至始不存在,但行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活動方面看,與狹義無權代理是相同的。這種無權代理之所以構成表見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為致使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盡管事實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權,仍構成表見代理。這種表見代理在現(xiàn)實中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情況: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將代理權授予他人,但事實上并未授權。例如,張某出國前曾對其客戶李某講,其出國期間將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張某因出國倉促并未將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張某出國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訂購張某一批貨物。王某因擔心好友失去交易機會,便與李某訂立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張某回國后,發(fā)現(xiàn)合同價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沒有代理權,該合同自始無效。該案張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國期間打理公司事務的行為屬于聲明授權行為,李某作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應當知道張某事實上未授權,這樣三方當事人構成表見代理關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這里指的是在本人無過錯的情況下,他人以其名義從事活動。當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通常是由相對人向其催告而得知),應當對他人無權代理行為表明態(tài)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態(tài)度,可以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認,等于其在事后授予無權代理人以代理權,這種追認行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來的無權代理變成了有權代理,本人應承擔給代理行為所產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認,因本人對他人無權代理的行為的發(fā)生并無過失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對本人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進行無權代理而又不明確表示否認,雖然其對于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無過錯,但其明知而不否認,不可謂之無過失,由此而造成相對人進一步確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而應構成表見代理。例如,某工程處曾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該工程處利用在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資料,在另一工程中打著該工程局的旗號承攬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曾幾次來電來函詢問該工程局,該局未予答復,不置可否。因工程處施工質量不合格,被建設單位索賠。工程處不想承擔責任,遂解散消失。建設單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賠償,此案構成表見代理。
二、超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
行為人雖具有某種代理權,但其超出代理權限而從事代理活動,就其越權代理的事項而言,仍屬無權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對代理權限有所限制,但有時不能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現(xiàn)在外的客觀情況,如能使善意相對人誤信行為人就其所為事項具有代理權,與其為民事行為,從而構成表見代理,本人自應承擔越權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這就是現(xiàn)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原則。這種表見代理在現(xiàn)實中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四種情況:
1、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辦事處超越授權以企業(yè)名義進行的民事活動。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和辦事處未領取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有法人資格。在代表本企業(yè)進行民事活動時,企業(yè)內部一般賦予他們一定的權限。但如果企業(yè)內部管理混亂,辦事處和分支機構有時會為了自身利益,超越內部的授權或規(guī)定為民事行為。如果這些內部的授權或規(guī)定未予公示,不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辦事處和分支機構有代理權。
2、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雇員的越權代理行為。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在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內代表企業(yè)從事經營活動的通常權限;雇員有其所在崗位的通常權限,如物資部門經理訂購物資的權限和工程師對施工單位驗工計價的權限等。如果企業(yè)對他們的通常權限有所限制,應予以公示。如果僅為內部指示或規(guī)定,不為善意相對人知悉,則企業(yè)應對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
3、被代理人將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印鑒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憑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實施民事活動。企業(yè)將印章、合同章、單位的空白證明信、空白委托書、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給代理人去辦理某項業(yè)務,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辦理的業(yè)務并非企業(yè)實際要求他辦理的業(yè)務,或是雖為授權業(yè)務,但在價格、數量等方面超出了企業(yè)的實際授權,善意相對人并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企業(yè)不能以“實際未交待代理人為某項法律行為”為由,拒絕承擔表見代理的責任。目前,有許多單位對此管理不嚴,本單位人員出差隨意攜帶,臨時填寫,有的甚至交給外單位人員攜帶使用,當這些人員簽訂合同后,如認為對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權為由進行推諉,不承擔代理產生的結果。由于這些文件和印鑒在一般情況下與特定的主體相聯(lián)系,具有專用性,行為人持有具有代理權證明意義的文件和印鑒,這一事實本身,客觀上極易使相對人誤認其具有代理權,盡管其中有的無權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自己謀利益,但對被代理人來說,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見代理的適用。
4、掛靠經營中超出掛靠協(xié)議約定范圍的經營活動就屬于超越代理權的表見代理。所謂掛靠經營,是指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被掛靠單位)允許一些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集體單位、個人,或者雖經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但為了經營上的便利和稅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義的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等,適用這些單位的名稱、印章、帳戶等對外從事民事活動,被掛靠單位從中收取“管理費”和“手續(xù)費”。掛靠經營活動在未上升到訴諸法律解決問題的時候,掛靠單位雖以被掛靠單位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擔責任,掛靠單位在掛靠協(xié)議約定范圍內或授權范圍內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應屬有權代理。如果掛靠單位不承擔責任或難以承擔責任,必然由掛靠單位承擔。除前述情況外,現(xiàn)實經濟交往中還大量存在著掛靠單位不遵守其與被掛靠單位簽訂的掛靠協(xié)議,在未授權的領域仍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一旦掛靠單位難以承擔責任,相對人會直接尋求被掛靠單位的救濟。這時被掛靠單位往往以未授權或掛靠單位違反協(xié)議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在這種活動中,相對人一般認為掛靠單位隸屬于被掛靠單位,或雖知掛靠,但很難分清哪些是有權掛靠哪些是無權掛靠,被掛靠單位又未予公示,便構成表見代理。因此,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這種表見代理的后果。目前,掛靠在某些領域已被禁止,如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0年9月發(fā)文禁止進出口行業(yè)掛靠經營和借權經營。因此,違法的掛靠經營要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