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金是什么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當事人人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
違約金分類,依據產生的根據不同,違約金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依據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依據種類不同,分為概括性違約金和具體性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違約金的法律特征:第一,違約金的客體是金錢或其他給付。第二,違約金須于違約時支付。第三,違約金為諾成合同.第四,違約金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二、違約責任成立的要件
違約金責任的成立。首先,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從債務,成立的前提是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但在違約而解除合同場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仍可援引;其次,要有違約行為存在;再次,違約金責任構成是否要求違約人具有過錯,應當區(qū)分類型,如果當事人人約定違約責任的成立驪方當事人有過錯為要件的,依其約定;在合同法分則以及單行法規(guī)中特別規(guī)定違約責任為過錯責任場合,違約責任的成立應當要求過錯條件;在懲罰性違約場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給債權人心理上制造壓力促使積極履行債務,同時,在債務不履行時,表現為對過錯的懲罰;在賠償性違約金場合,除前述特別情形外,不要求以過錯為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p>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屬于賠償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的支付以違約損害為前提,造成損失的,則支付,沒有造成損失的,不支付。本條第一款確定兩種約定方法,一是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二是約定一種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約定的過高或過低,可以進行調整。違約金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實事上,這種請求基本不存在。雖說一方違約后,應優(yōu)先考慮違約金條款,但并不是說不能以實際損失為請求,即按照第113條之規(guī)定,要求違約方賠償其損失,則無需通過要求調高違約金這一難以把握之訴來獲得損失的賠償。但違約金過高則只能本條進行“適當減少”,沒有其他救濟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