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轉讓合同的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jù)《合同法》第342條的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1)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權的轉讓。按合同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轉讓方將專利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特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按合同約定轉讓方格專利申請權移交給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并成為新的專利申請人。
(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范圍內(nèi)實施其專利技術、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移的是部分或全部的專利使用權,專利權仍屬于專利權人。根據(jù)當事人雙方約定實施專利的使用權的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又可分為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所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范圍內(nèi)實施其專利,并且專利權人不得再在此范圍內(nèi)自行實施或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約定的范圍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qū)和方式。訂立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后,專利權人在約定的范圍內(nèi)已把其全部使用權轉讓給了受讓方,因而無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也無權自行使用同一專利。排他實施許可是指在約定范圍內(nèi)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在此范圍內(nèi)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但仍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受讓方支付約定的使用費的合同。其中約定的范圍也是指專利實施許可的期限、地區(qū)和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nèi)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人可以在同一范圍內(nèi)繼續(xù)許可第三方實施或自行實施同一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的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保留了轉讓方在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約定范圍內(nèi)的自行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可以繼續(xù)多家轉讓。此外,對于產(chǎn)品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chǎn)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形式。
二、技術轉讓合同應注意什么
1、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秘密的有效性。
專利的有效性主要體現(xiàn)轉讓的專利或者許可實施的專利應當在有效期限內(nèi); 超過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護。技術秘密的有效性主要體現(xiàn)保密性上,即不為 社會公眾所知,是所有人的獨家所有。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 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guī)定,便于 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 關鍵技術,生產(chǎn)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shù)據(jù)表明了技術的內(nèi)在的特征,是 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jù)。
3、轉讓或者許可的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 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 則要明確在什么區(qū)域內(nèi)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 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qū)。
4、轉讓費用的約定。
轉讓費用包括轉讓費和使用費。在專利轉讓情況下,受讓人應當支付轉讓費。 轉讓費根據(jù)技術能 夠產(chǎn)生的實際價值計算,通常規(guī)定一個比例,便于操作。在 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則根據(jù)使用的范圍和生產(chǎn)能力以及是否是獨家等因素考慮轉 讓費或者使用費的數(shù)額。 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 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 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 約定的范圍的,未經(jīng)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