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前的責任,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自己的過失而引起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什么特點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締約過失責任是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qū)別在于發(fā)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fā)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xié)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
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