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的種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國效力的表現:
①合同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主事人訂立合同的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貨物買賣合同的效力體現在買方負有交付價款義務而取得貨物的權利,賣方負有交付貨物義務而取得價款的權利上。但房屋租賃合同,一方負有交付房屋給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獲得租金的權利,另一方負有交付租金義務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qū)別
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評價,產生了當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體合格,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須辦理特殊手續(xù),如批準、登記等。
二者關系如下:
①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著它已經成立了。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a.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說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時間;b.合同成立后永遠不生效,即無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處理效力待定狀態(tài),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后來能否得到補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視所附期限何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準、登記手續(xù)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才生效的,則此時批準、登記手續(xù)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注意,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