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分別是什么?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而使對方取得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反映交易的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shù)?,不過一方付出的代價與對方支付的代價在經(jīng)濟上價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原則上,對價問題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同時,法律要求雙方在財產(chǎn)上的交換尤其是金錢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顯失公平的后果。
無償合同,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注意的是,一方當事人雖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并非不承擔任何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還付有正當使用和返還的義務。
二、為什么要劃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與無償區(qū)分的意義,首先在于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zhì)。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shù)牟豢赡苁菬o償?shù)模绻冇袃敒闊o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系在性質(zhì)上就要發(fā)生根本的變化。如買賣合同是有償?shù)?,如果變?yōu)闊o償?shù)暮贤瑒t要變成了贈與關系。當然也有些合同即可以是有償?shù)囊部梢允菬o償?shù)?,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大多為無償而法人之間的保管則多為有償。除確定合同性質(zhì)以外區(qū)分還有如下意義:
1、義務的內(nèi)容不同。由于合同是交易關系的反映,合同義務內(nèi)容常常受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影響。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應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中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損滅時,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義務為重,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收取了寄托人所支付的保管費,如果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付全部賠償責任。
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而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jīng)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不能訂立一些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于一些能獲的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說,如果債權人將其財產(chǎn)無償轉(zhuǎn)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但對于有償而且不是明顯低價的處分行為的撤銷,則必須以債務人及第三人在實施交易行為時都有加害于債權人的惡意為要件。另外,在處理一些財產(chǎn)關系時往往也有區(qū)別。如無權處分他人財產(chǎn)如無權處分通過有償合同將財務轉(zhuǎn)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對于原物一般不負有返還的責任;而無權處分人通過無償合同 人,則第三人應將取得的財產(chǎn)返給原所有人,而不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