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付款違約責任是什么
(一)取消了法定違約金
《合同法》在違約金制度上采用了當事人“約定主義”而摒棄了此前的“法定主義”,即當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只能依約定請求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得主張違約金?!逗贤ā返?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按照相反解釋,即當事人可以不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當一方違約時就可以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當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否主張違約金的關鍵在于判斷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就可主張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則不能請求違約金,而只能請求其他方式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的預先確定,因此違約金與賠償金之間是互為包含的關系,換言之,違約金可以涵蓋賠償金,反之賠償金也可以涵蓋違約金。二者的適用關系是:1、原則上不并存;2、就高不就低;3、優(yōu)先適用違約金責任條款。
二、違約金適用的沖突與解決
《合同法》施行后,在時間效力上,最高院法釋[2000]34號批復,將法釋8號批復中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刪除。法釋[2000]34號批復實質上是法釋[1999]8號批復的批復?!杜鷱偷呐鷱汀肥窃凇逗贤ā飞Ш髮`約金所作的進一步解釋,但其中的內容并不符合《合同法》中的違約金制度,實質上是對《批復》的復制。由于《批復》沒有被廢止,《批復》與《合同法》的效力并存。逾期付款違約金規(guī)定出現了“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和“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不主張違約金”的局面,引起了法律適用上的沖突。
根據法發(fā)(1999)15號文第14條第2款“援引司法解釋作為判決或裁定的依據;應當先引用適用的法律條款,再引用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款”。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判決文書時應首先引用應適用違約金的法律條文,再引用該批復作為依據,而《批復》賴以存在的《經濟合同法》已經廢止,故不應再適用該批復。
《合同法》取消法定違約金后,當事人在合同中既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又未約定應承擔逾期付款損失,或者對逾期付款違約金、賠償金約定不明的,當事人的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只能由賠償損失這一方式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