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fā)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不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fā)生合同關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區(qū)別,表現(xiàn)在:(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于當事人約定發(fā)生,也基于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于將來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于將來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債務相互抵銷是什么意思
債務相互抵銷,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又互享債權,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的債權,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等額內消滅。比如,乙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期,應支付給甲10萬元人民幣貨款,與此同時甲也欠乙10萬元人民幣,并已到清償日期,此時,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償還甲的10萬元債務,甲也不必償還欠乙的10萬元債務。兩相抵銷,互不相欠。
債務相互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發(fā)生的基礎在于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fā)生抵銷。
(二)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權債務,須均合法,其中一個債為不法時,不得主張抵銷。
(三)按照合同的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權不得抵銷。
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當事人雙方實際履行的行為,方便了當事人,節(jié)省了履行費用。另一方面,當互負債務的當事人一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所負債務時,通過抵銷,起到了債的擔保的作用;特別是當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履行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而未收回的債權要在各債權人間平均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而通過抵銷,可以使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迅速獲得滿足。我國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