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證期間是多久
保證期間的效力表現(xiàn)在,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時間,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意義上,保證期間也就是保證貢任有效仔綏的期間,此即保證期間的積極效力的方面。保證期間的效力還有其消極的一面,即在休讓期間內發(fā)生一定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因保證期間屆滿而被免除。
對于一般保證來講,保證期間消極效力的發(fā)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一、保證期間經過;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就其與債務人的糾紛申請仲裁機關仲裁,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不能免除。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對一般保證入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此時保證人是否得以免除保證責人依法行使了先訴抗辯權而歸于無效,債權人如仍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依法免除。
二、保證人免除責任的情形
保證人放棄或怠于行使其先訴抗辯權,表示同意承擔保證責任,則不能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除保證責任。對于連帶責任保證來講,如果債務! 人在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此即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連帶責任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要求清償,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務人在債務人沒有履行主合同債務時,處于同等地位。
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依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即因未完成而失去意義,不發(fā)生重新計算的問題。此后,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直接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即由訴訟時效期間取代保證期間。這里所說的“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理解為在保證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有證據證明的口頭形式向保證人提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