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辯權的內(nèi)容包括什么
先履行抗辯權又稱“后履行抗辯權”、“異時履行抗辯權”及“順時履行抗辯權”,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其中前三個方面是傳統(tǒng)的觀點,后兩個方面是筆者根據(jù)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學理論和審判實踐而歸納總結的,具體內(nèi)容如下:
第一,先履行抗辯權產(chǎn)生的基礎是雙務合同,即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要互負債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是對方當事人的債務人,源于同一合同關系,且雙方的債務對等。不過,實踐中雙方當事人是否處于互為對待給付地位,有肯定與否定之說,對此筆者認為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等價有償,故雙務合同中的債務應當對等,雙方當事人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
第二,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要有明確的先后順序之分,即按照合同的約定,其中一方履行債務的時間要比另一方履行債務的時間早,而不能同時,且時間均應當具體明確。如果合同對履行順序沒有特別約定,只能推定為雙方當事人要同時履行債務,而不能推定雙方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之分。當然,《合同法》對相關雙務合同履行債務的順序如果有明確規(guī)定,盡管時間不具體,也應當視為有先后順序之分。因此,筆者認為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有法定的按法定,沒有法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雙方同時履行。
第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其履行債務的期間屆至或者屆滿前沒有履行債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即通常所說的先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情形。先履行抗辯權是后履行一方當事人針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享有的拒絕履行債務請求的一種權利,故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是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必要的前提條件,只有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第四,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要向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履行的明確書面請求。先履行抗辯權是針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向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而言,是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對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一種否定和質異,故這兩種權利是相輔相成的,先有請求權再有先履行抗辯權,且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時應當明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但沒有向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履行的請求,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就無法行使先…行抗辯權。對此,是否應當成為構成要件之一,人們有不同理解,但筆者認為列為其中很有必要,既可以保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有的放矢,也可以保證先履行抗辯權的不行使有據(jù)可查。
第五,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在自己履行債務的期間屆滿前應當明示拒絕向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相應的債務,這是對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間和手段提出的具體要求。該構成要件是參照《合同法》第69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規(guī)則而設定的,也是本人在總結相關訴訟經(jīng)驗基礎上,主張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在法定時間內(nèi)進行明示觀點的體現(xiàn)。因為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出現(xiàn)以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就已經(jīng)具備了,但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具備與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還是兩個概念,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因此,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要件,有之,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就有據(jù)可查,避免日后扯皮;無之,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就無據(jù)可查,容易產(chǎn)生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前四個方面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后一個方面是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具體形式,它們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構建了先履行抗辯權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后果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產(chǎn)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抗或者否定先履行一方當事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請求,從而擁有暫時中止履行債務的權利。當然,這種權利是有限的,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在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xù)適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債務,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就應當立即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不能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為由繼續(xù)不履約,否則可能會出現(xiàn)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構成違約。
先履行抗辯權的上述法律后果表明,其本質上是一種實體上的法定的抗辯權,屬于一時的抗辯權或延期的抗辯權,其只能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不能變更和解除合同中業(yè)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性質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創(chuàng)設思想一脈相傳,因為先履行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它必須體現(xiàn)“合同的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歸宿或者延伸”的指導思想,因此,先履行抗辯權制度只能促使雙方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而不會鼓勵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