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償
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合同旨意,滿足合同債權人的債權,始生消滅合同權利義務之效果。然而,合同的類型多種多樣,且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與科學技術進步,呈現出越來越廣泛的新的合同類型,不同類型的合同,標的各不相同,有交付財物的,有轉移權利的,有提供勞務的,有完成工作的,也有合同以不作為為標的,不一而足。因此,要發(fā)生清償效果,合同債務人就應按照合同之債的具體內容,以合同確定的標的為清償行為,此為清償標的之基本規(guī)則。
通常情況下,合同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標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標的替代,否則不發(fā)生清償效果。于此情形,“債權人自得以增加擔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領,但并不因此消滅債的關系”。當然,如果以其他標的代替原標的履行,并經合同債權人同意,則為代物清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即合同之債歸于消滅。
所謂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使債消滅的現象。代物清償的條件包括:
1、須有原債權債務存在。至于原債之標的如何,在所不問。
2、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合同之債的內容,不論是財物、勞務抑或權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償。即使同為財物,即使種類相異,亦不影響代物清償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馬等。
3、須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則要求清償人和受領清償人就代物清償達成協(xié)議,僅清償人意思而無受領人同意之意思,則代物清償不成立。
以上為代物清償的構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償發(fā)生合同之債消滅后果,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尚需受領清償人現實地受領給付,自不待言。
二、代物清償的效力有哪些
第一,合同之債消滅,合同債權的從權利隨之消滅;
第二,原合同債務屬于有償合同發(fā)生者,清償人應保證代替給付沒有瑕疵(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否則可能構成瑕疵履行;
第三,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一人所為之代物清償,使其他債務人一并免責;
第四,保證因保證人或主債務人為代物清償而使兩個債務一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