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責條款有效的標準是什么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后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guī)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如購銷合同中,免責條款常起著分配風險的作用,并由此決定誰在實際上投保抵御風險,左右著合同標的價格。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均應屬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于無效。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屬于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二、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根據該規(guī)定,只要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不能免責。與此不同,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無效。
故意和過失均為過錯的形式。故意是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過失是行為人違反了其應盡的注意義務,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重大過失與輕微過失相對,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重大過失,應根據法律對行為人的要求和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程度與產生的客觀結果來衡量。法律對行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應注意的程度而產生嚴重損害后果時,應認定有重大過失;法律對特定職業(yè)的人有特殊要求,而行為人欠缺特定職業(yè)人特殊的注意程度并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時,也應認定有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