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訂立合同方式的規(guī)定有哪些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合議的過程,對合同內容協(xié)商一致的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完成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一般而言,一方發(fā)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qū)分。許多合同是經過了一次又一次的討價還價、反復協(xié)商才得以達成。
在統(tǒng)一的合同法制訂以前,我國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關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都沒有有關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規(guī)定。沒有要約與承諾制度,在不少情況下對于合同成立與否難以判斷,有可能使本來已經成立的合同認定為不成立。在合同法中規(guī)定要約與承諾制度,就可以使合同的成立有一個較為具體的標準,就會使在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需要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所遵循,也使司法機關有所遵循。更好地分清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正確而恰當?shù)卮_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鼓勵交易,減少與解決糾紛,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二、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由于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不同: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對于第(2)、(3)種情況要注意一點: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由于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地點的確定標準也有不同: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點標準。
(2)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