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承諾效力發(fā)生之時,就是合同成立之時。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還有其他方式。傳統(tǒng)上還有三種方式,一是交叉要約,二是同時表示,三是意思實現(xiàn)。
第一 、交叉要約。交叉要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采取非直接對話的方式,作出了為訂立同一內(nèi)容合同的要約。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nèi)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發(fā)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后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
第二、同時表示。同時表示與交叉要約本質(zhì)上相同,交叉要約是在非直接對話的方式的情況下發(fā)生的,而同時表示是在對話方式的情況下發(fā)生的。指對話的當事人雙方毫無先后之別,同時向?qū)Ψ綖橥粌?nèi)容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買賣于條件適合當事人雙方之意時雙方同時拍手,或?qū)τ诘谌怂鞒傻暮贤桨福斒氯送瑫r表示同意。
第三、意思實現(xiàn)。意思實現(xiàn)是指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zhì),不需要承諾通知,或者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要約人在相當時間內(nèi)如有可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意思的客觀事實,則可以據(jù)此成立合同。按照習慣或事件的性質(zhì)不需要承諾通知的,比如訂旅館房間、訂飯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諾,如不承諾則需要告知。推斷受要約人有承諾的客觀事實,一般是指受要約人不進行口頭或書面承諾但按照要約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如受委托開始處理委托事務、發(fā)運要約人欲購貨物等。
二、承諾方式的表現(xiàn)形式
承諾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表示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對一項要約作出承諾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說來,法律并不對承諾必須采取的方式作規(guī)定,而只是一般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謂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頭或者書面表示承諾。一般說來,如果法律或要約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承諾,當事人就可以口頭形式表示承諾。如德國民法典第130條中規(guī)定:“在相對人以非對話方式向其為意思表示時,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fā)生效力。”所謂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習慣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約人盡管沒有通過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達其意思,但是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諾。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61條規(guī)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zhì),承諾無需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nèi),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guī)定,于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需通知者,準用之?!眹H公約也有大致類似的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通則》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如公約第18條中規(guī)定:“受要約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要約,即為承諾。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等于承諾?!蔽覈贤ū緱l的規(guī)定與國外的規(guī)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諾應當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約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達。
所謂以行為承諾,如果要約人對承諾方式?jīng)]有特定要求,承諾可以明確表示,也可由受要約人的行為來推斷。所謂的行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為,比如預付價款、裝運貨物或在工地上開始工作等。如甲寫信向乙借款,乙未寫回信但直接將借款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