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物所有權歸誰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弊鳛橐环N民事法律關系,它的主體是財產所有權,它的客體是財產,它的內容是財產所有權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非財產所有權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排除他人非法干預的支配權。所有權具有物權的一切法律特征,以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其完整的內容。除法律規(guī)定的以外,這種支配權應當是不受限制的,財產所有權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標的物的命運。融資租賃合同之債與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一樣,也是以所有權為出發(fā)點和歸宿的。在融資租賃過程中,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出租人始終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它不需要承租人及他人的協(xié)助就能解決。
但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所有權在行使過程中是處于不完整狀態(tài)的,也就是說,租賃物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并不是同時集中于一個主體手中的,它存在著分離。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的是租賃物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所有權。但這種分離并不影響所有權人,即出租人行使權利。在融資租賃合同存續(xù)期間,在承租人最終行使購買選擇權之前,租賃物的所有權始終屬于出租人。這一權利使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以下義務:
1.保管、保養(yǎng)租賃物,使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
2.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贈與、遷離、重大改造、甩作投資等。
3.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作為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支付了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后,即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并非來自融資租賃合同,而是來自買賣合同,因此該項權利可以對抗包括承租人在內的一切人,當然也包括對抗承租人的其他債權人和承租人破產時的破產清算人。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列入承租人的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當然,出租人收回租賃物時,也負有清算義務。
二、承租人改動租賃物的責任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占有、使用等權利。實踐中,也會出現(xiàn)承租人改善、對租賃物進行改進的情形,這種行為是否會影響承租人與出租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們進行以下說明。
所謂租賃物的改善,是指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設施的行為。在租賃關系當中,承租人對租賃物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得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承租人始終有別于租賃物的出租人,通常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通常無權對租賃物進行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通常都不得進行,否則構成侵權行為。但是,承租人在取得租賃物的占有之后,為了最大限度地發(fā)揮租賃物的使用價值,有時需要對租賃物進行一定的改善。法律基于現(xiàn)實經濟生活的考慮,允許承租人在經過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其他設施。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租人在改善租賃物之前,應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承租人即負有在租賃期間屆滿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恢復原狀的責任或者賠償承租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的責任。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改善行為如果事先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在租賃物返還時,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因改善而增加的利益,返還的利益以所增加的利益的現(xiàn)存部分為限。出租人拒絕返還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主張不當?shù)美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