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付款和定金的區(qū)別
預付款和定金不能混淆,具體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首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一種從合同,而約定預付款的合同為諾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其次,定金的主要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預付款的給付構成債務的部分履行。
其三,當主合同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時,屬于定金給付方違約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定金收受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此時,定金發(fā)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在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中,無論是給付方違約或者收受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收到預付款的一方均應將預付款退回。
二、如何區(qū)別違約金與定金
區(qū)別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違約金與定金的主要區(qū)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違約金則是對違約的一種補償手段,主要是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而給合同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而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目的是為了確保合同債務的履行與合同債權的實現。
2、違約金不具有證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給付的性質,而定金則具有證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給付的性質作用。
3、違約金則是在發(fā)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
4、違約金則不具有懲罰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擔保形式,也是對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懲罰性。5、違約金則具有補償性,而定金不具有補償性。
另外,在合同中不能將定金寫成預付款、押金、違約金、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而不約定定金性質的,否則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實踐中還出現這樣的情況,在交納定金時,沒有書面協議,而在開具的收據上卻標明“訂金”、“押金”、“保證金”等。對于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確定所交付的款項是定金性質,那么合同中應當明確“定金”二字,并明確說明在何種情況下不予返還或雙倍返還等,以免因約定不明而出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