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賠
從一般意義上講合同一旦簽訂既應該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簽約雙方應當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在實踐中合同的簽訂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雖然簽訂,卻由于一方的故意而使簽訂的合同沒有辦法實際履行時也會涉及到損害賠償?shù)膯栴},這就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可見締約過失責任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的體現(xiàn),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締約上的過失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2)一方違背其依法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
(3)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4)締約過失雖然是一項獨立的請求權,但它仍然是一種輔助合同上的請求權和侵權上的請求權而發(fā)生作用的制度。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區(qū)別
締約上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第一、發(fā)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第二、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shù)額等。
第三、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tài);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tài);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xiàn)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xiàn)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第四、損害賠償?shù)南薅炔煌;谶`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