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66條之規(guī)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lián)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lián)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lián)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jù)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芍鲝埻瑫r履行抗辯的,系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生的對待給付。如果雙方當事人的債務不是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即使在事實上有密切關系,也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必須有雙方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一要件。
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在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方互負的債務應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關系不強調客觀上等值,只要雙方當事人主觀上認為等值即可。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一方當事人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就不由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管轄,而讓位于不安抗辯權或先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不過,原告未履行的債務或未提出履行的債務,與被告所負的債務無對價關系時,被告仍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的履行不適當時,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原告已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對方當事人的對待給付已不可能時,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那些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個方面:
1、頻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