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共同擔保的含義
在同一債權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段餀喾ā芬?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何處理
基于這條規(guī)定,物的擔保和保證并存時,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根據(jù)下列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的擔保責任承擔:
1、根據(j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保證在物的擔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則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保證與物的擔保居于同一清償順序,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
4、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