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當合同一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其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賠償損失責任的適用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2、一方作出違約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3、另一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4、違約行為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賠償?shù)膿p失額,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損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另外,須注意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但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二、出賣人根本違約有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這是關于出賣人根本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承擔的規(guī)定。本條是參考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作出的規(guī)定,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規(guī)定了出賣人違約與買受人風險承擔的關系。首先,如果出賣人所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足以使買受人有權拒收貨物時,則在出賣人消除了貨物的缺陷,或者在買受人接受貨物以前,貨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承擔。這里的“接受”指的是買受人對貨物的認可。其次,如果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對貨物的接受,則他可以在保險合同所不包括的限度內,認為出賣人自始就承擔了貨物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