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耍创蝹鶆杖耍┲鲝垯嗬w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專屬債權包括什么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