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合同的費用償還問題
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是否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quán),應依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如果對此約定不明,一般情況下,該項費用應由行紀人負擔。因為委托人所支付的報酬額中應視為已包括了各項費用的支出,行紀人除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外,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償付費用。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費用也由委托人支付的,則報酬未包括費用支出部分,行紀人有權(quán)要求委托人償還費用,并可以要求承擔已支出費用的利息。行紀人在從事行紀業(yè)務中,所需支出的費用是多方面的,如郵費、電話費、電報費、倉儲費、運費、稅金、保險費、提存費、拍賣費以及必要時的訴訟費用等等。如果上述費用的支出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并有必要時,均應視為正常的費用支出,行紀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向委托人要求償還。
二、行紀人的責任承擔
《合同法》第417條規(guī)定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解釋如下;這既是行紀人權(quán)利,也為行紀人義務。因為行紀人上為了委托人的利益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在處理委托人的事務過程中應選擇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在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行紀人有義務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可按委托人的指示處分該物,在不能和委托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情況下,行紀人應與維護自己的利益一樣的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及時作出合理處置,以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損失,行紀人處分是否合理,應以行紀人處分該委托物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行紀人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發(fā)現(xiàn)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將腐爛、變質(zhì),而怠慢于通知委托人,又不采取必要措施作出合理處置的,對因此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擴大損失,行紀人應負賠償責任,行紀人未對出賣或購入的委托物按照規(guī)定檢驗,或者雖經(jīng)檢驗而未對委托物瑕疵提出異議的,行紀人對委托人的瑕疵或者損失、滅失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