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人為何對委托物有處置權
委托物在委托人或第三人交付給行紀人之時即已有質(zhì)量瑕疵或者依其自然性質(zhì)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行紀人有加以處分的義務。這是因為若委托物有質(zhì)量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如果長期保存,則難免有喪失其原有價值之虞。對這種危險,行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加以審查,一旦發(fā)現(xiàn),即負有及時處分的義務。
行紀人對委托物進行處分,原則上需委托人事先同意。因此,在委托物出現(xiàn)質(zhì)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爛、變質(zhì)而不易長期保存時,行紀人負有將該事實通知委托人的義務,并且應告知委托人是否有處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種方式處分為妥。至于最終的處理,則應由委托人定奪。若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而行紀人擅自處分者,委托人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也有例外的情況是,如果行紀人無法及時與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而若不對委托物加以及時的處分則可能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難以挽回的損失的,行紀人可以不經(jīng)同意而處分委托物。
二、行紀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行紀人的權利
1、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爛、變質(zhì)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2、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證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3、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的義務
1、行紀人處理委托事物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3、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