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負擔行紀人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作為中介人當然應當具備法人成立的這些條件,既然是經(jīng)營,就必然會有商業(yè)風險,所謂風險就行紀合同來說,反映在行紀人在為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不僅需要盡職盡力,而且行紀的活動經(jīng)費還需要行紀人自己負擔,如交通費、差旅費等。行紀人所支出的這些費用,應該說是處理委托事務的成本。只有當行紀合同履行完畢,才能由委托人支付報酬,報酬就包括成本與利潤。如果行紀人沒有處理好委托事務,他所負出的代價,即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就算商業(yè)風險,由其自己負擔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與行紀人事先有約定,不論事情成功與否,行紀人為此支出的活動費用,都由委托人償還。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是與委托合同的不同之處。
二、行紀人交易價格的要求
1、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
(1)經(jīng)委托人同意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
(2)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的效力
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2、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
(1)報酬增加的約定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對報酬增加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對價格的特別指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