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諾成合同的概念
諾成合同又稱“諾成契約”是指以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充分成立條件的合同,即一旦締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它不依賴物的交付。如:借貸合同、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qū)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二、為什么要區(qū)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區(qū)分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意義有二:
其一,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qū)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后所具有的意義;
其二,對當事人義務的規(guī)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2、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guī)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3、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由上述區(qū)別可以看出違約責任是比締約過失責任涵蓋性更強的責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