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合同的特點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F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的優(yōu)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于發(fā)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于可以即時清結、關系比較簡單的合同,適于采用這種形式。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復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采用這種合同形式。在實踐中,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fā)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二、如何防范口頭合同的風險
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用口頭語言做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合同采用口頭形式不用當事人特別指明,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更是非常普遍。凡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合同。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是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證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關系的內容。
因為口頭合同難以取證,不易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口頭締約,特別是不能即時清潔,而且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采取口頭締約時,將存在相對人否認合同成立、否認合同標的的法律風險。但是,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是說沒有任何憑證,商店的購物發(fā)票、小票等能夠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但是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書面形式。所以,訂立標的額較大或者不能即時清潔的合同時,最好采用書面形式。企業(yè)訂立口頭合同時要審慎,一定要注意訂立合同的時機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