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區(qū)分無名合同和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相對于有名合同或稱典型合同的一個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未明文規(guī)定合同名稱和調整范圍的合同。有名合同順應了司法理性的需要,經過科學歸納而類型化了一個個有名合同,其性質、其基本條款、其訂立程序乃至違約責任等,都給定型化了,從而大有益于司法機關辦案品質和辦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辦案成本的降低。同時,人們的利益關系形形色色,生活中的合同數量成萬成億,只要它們具備合同或者民事行為的法律要件,就應當尊重其存在,無名合同就是在社會生活的無限性和法律的相對滯后性之間的矛盾中誕生的,無名合同的出現(xiàn),是契約自由原則的產物,而施行契約自由更是近代私法走向進步的標志。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進行區(qū)分的意義在于二者在適用法律問題上有所不同。合同法第124條規(guī)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guī)定,并可參照本法分則或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guī)定。”所以,對于有名合同效力的認定由于存在明確的規(guī)定相對容易,但在對于無名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上,卻往往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容易產生諸多問題。
二、無名合同如何分類
無名合同是民事活動多樣性及當事人合意復雜性的表現(xiàn),體現(xiàn)了民事主體經濟交往中的智慧和個性。事實上有名合同也正是自社會生活中紛繁多樣的交易形式中提取出來的,即是將現(xiàn)實生活中使用頻繁的無名合同規(guī)范化、格式化而產生的,如農村承包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從這種意義上說無名合同是有名合同產生的來源。我國合同法承認了無名合同也正是基于尊重契約自由,保護制度創(chuàng)新的考慮。
一般認為,依據無名合同的內容與有名合同的關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其一,純粹的無名合同。即合同之任何部分均不屬于任何有名合同之構成部分,且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該合同之約定事項未作任何規(guī)定的合同,也稱之為狹義上的無名合同。如當事人約定以自己的腳作為“模特兒”的合同。
其二,混合合同。即以一個有名合同的事項和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混合組成的合同內容。如甲方向乙方借用錢款,約定以自己房屋出租給乙方抵扣租金的方式還款。
其三,準混合合同。即該合同中一部分屬于有名合同,而其他部分則不屬于任何有名合同。如賓館與服務生的雇傭合同約定,部分工資的支出由客人的小費沖抵。其合同中有關雇傭部分雖屬于雇傭合同,但就小費代替部分工資則不屬于任何典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