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怎么辦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二、免責格式條款的效力如何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免除或者限制按照正常的法律規(guī)則和交易習慣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者承擔的合同義務的條款。在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格式條款中。格式條款的提供者為了減少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或者為了分擔商業(yè)風險,往往將一些按照慣例應當由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加以免除或者加以限制。而且承諾方也愿意接受的話,這種條款對于分解商業(yè)風險是有利的。這樣約定也不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本著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一律宣布免責格式條款無效是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行的。
1、合理免責格式條款必須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即合理免責格式條款首先應當具有格式條款的一般條件。
2、合理免責格式條款必須包含免除或限制格式條款提供者在正常情況下應負的合理責任的內(nèi)容,并且免除或限制該合同義務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如果在免責格式條款中所免除或限制的責任,屬于法定責任。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數(shù)。
3、合理免責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即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對合理免責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的難點在于如何理解格式條款提供者“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以及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時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