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從義務
從給付義務又稱“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從給付義務,依附并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的義務。如《合同法》第266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二、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的區(qū)別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fā)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能夠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則相反中均可發(fā)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能夠發(fā)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則相反。
3、不履行主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僅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甲出售給A車給乙,交付該車并移轉其所有權,為甲的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文件(如駕駛證或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而告知該車的特殊危險性,則為附隨義務。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范圍涉及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xié)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后者排除了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理由在于這三者在義務功能、違反義務的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